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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监护仪等医疗设备一批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6

心电监护仪等医疗设备一批(QLZB2022-ZXCG018)

更正公告

 

各投标人:

基于项目实际情况,结合采购单位意见,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更正如下:

原:“2、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 3、投标人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提供许可或备案,投标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投标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本项目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表)。”

更正为:“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投标人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以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公告变更后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千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6日